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7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京珠线由岳西**厂往**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京珠线1265公里200米(**岭头)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2mg/100ml, 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 9mg/100ml, 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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