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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出生于湖北省江夏区,身份证号码42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员工住安徽省高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湾**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他人在肥西县桃花镇百大广场“小食候湘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ANM***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明珠路与月山路交口附近,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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