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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10041975********,汉族,中专文化,黄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皖J****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徽州区环城西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南山路与滨河南路交叉口后下车往徽州一中方向行走,执勤人员立即上前将其抓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配合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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