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程**,男,198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长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库尔勒市库尔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库尔楚园艺场**公司员工宿舍**室。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酒后驾驶新M*****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库尔勒市库尔楚园艺场昆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泰大道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84.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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