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汉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9日22时30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汉阴县**镇**村街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与侯某某事前停放与路北侧的陕AA****号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二车受损。我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对程某某呼吁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2019年11月19日23时15分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进行抽血,对抽血过程进行拍摄。血样经检测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42.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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