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01972********,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洛阳市**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的白色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银川路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民警查获,后将程某某带至洛阳市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90mg/ml,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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