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9〕25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镇**小学教师宿舍**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02时3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B****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人民大道龙潮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程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程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58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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