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吉GR****帕萨特轿车,行驶至白城市幸福街与洮安路路口,被交警巡逻时查获,随后带领程某某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采血化验,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没有无证、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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