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汽车维修工,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组**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皖******小型普通客车,沿燕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Z23路与燕山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2020年8月17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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