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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1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吉A*****小型轿车沿长春市长白公路车家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白公路车家村**路西8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乙醇酒精含量为82.51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程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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