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侯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河源东路路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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