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于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证号码:1310821983********,满族,本科文化,住三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冀R9****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沿三河市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河市迎宾路百米大桥北头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三河市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7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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