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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6月9日19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玻东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明珠花园小区西侧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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