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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现住****农场场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耿俊营,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蒙FK****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距离饮酒时间较长,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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