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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号楼**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28分,被不起诉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TX***号金杯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和家园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33.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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