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11974********,汉族,小学肄业,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蚌埠路与天水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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