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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红石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秦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8****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桦甸市红石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石镇**医院院内时,被桦甸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程某某系被抓获。2.民警工作说明。证实: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过。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实:对程某某采血过程等情况。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证实:经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被检人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显示,被检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4.38mg/100ml。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程某某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有号牌且状态正常。6.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证实:程某某无前科劣迹。7.申请书。证实:程某某申请被不起诉的原因。8.单位证明。证实:程某某在红石林场的工作突出,有特殊贡献。9.社区证明。证实:程某某家中有实际困难。10.户籍信息。证实:程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10月14日中午11点多,因家中亲戚去世,程某某在家中招待远道来的亲戚,喝了二两白酒,晚上七点多的时候又喝了一易拉罐啤酒,到了晚上21时左右,因明天出殡需要车辆,程某某驾驶吉B8****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桦甸市红石镇临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石镇**医院院内时,被桦甸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8mg/100ml。

三、鉴定意见。证实:从送检的理化JC2020020****号检材检出乙醇,含量为134.38mg/100ml。

四、视听资料。证实:程某某被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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