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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8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崇州市明湖社区清翠苑小区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面包车。13时46分许,行驶至崇州市明湖小区清溪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程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1.0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 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程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9.1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认罪认罚,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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