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期**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朝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川A6****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区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西路彩虹桥西头时被例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酒驾,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49.5mg/100ml。后将其带至德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 “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3.7mg/100ml。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朝斌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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