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街**号楼**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D的红色威志牌小型汽车,从喜悦购物公园驶出,沿天山北路由南向北驶入鲁山道,途经博山道、祁连路行至满江东道,后沿满江东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心菜市场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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