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0时31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HV****号小型汽车沿464省道由岳西城关方向往中关方向行驶,途径马坳监控卡口,继而行驶至中关镇十字街红绿灯路口处将车辆停放在该处。2020年9月27日1时6分群众向岳西县公安局举报有人酒后驾车,岳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8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