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1********,汉族,大学本科,医生,持C1E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路**号,现住安徽省岳西县**镇**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42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堂镇滨河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山廊桥路口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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