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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来安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时许,来安县公安局干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遂依法抽取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1月13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值为8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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