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9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镇**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程某某酒后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滁州市清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都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 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检验报告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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