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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9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镇**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程某某酒后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滁州市清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都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 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检验报告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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