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潜山市**区**党支部纪检委员、民兵营长,家住潜山市**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他人在**路**饭店吃饭并饮酒,后于当晚20时20分左右独自驾车(皖HC****)至潜山市**镇**服装店并将车停在**服装店附近街道上等汪某某,汪某某于22时左右下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找她要前期双方一起经营口罩账目,双方发生纠纷后汪某某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了调解,此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酒驾嫌疑便通知潜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交管大队民警到场后,用酒精棒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进行筛查,后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至潜山市中医院提取了其血样。2020年8月2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接到交管大队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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