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G5****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官山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