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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0*******,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9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安达市南环十道街“伟东汽修”出来,途经安达市十一道街天佑小区南小游园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 2020年06月18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7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履行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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