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8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陕西省富平县留古镇**村**组。2023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3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在富平县发拉利KTV与朋友饮酒后,持C1证酒后驾驶一辆陕UK****号小型轿车,由发拉利KTV门口的停车位出发,沿车站大街行驶至频阳大道,发现民警检查酒驾,遂驾车沿频阳大道经怀阳街行驶至秦西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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