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镇**村委**号,住**街**镇**村委**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吃晚饭时饮用了啤酒,同日20时40分许,程某某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沪瑞线2691公里150米(寻甸县**街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95mg/100ml(乙醇/血)。民警带程某某到寻甸县**街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检验,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06mg/100ml(乙醇/血),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2021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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