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7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古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槐路与广场街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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