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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平度市**街道**新区小区。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乘坐其妻子刘某某驾驶的鲁******号牌红色丰田轿车从莱西市**镇**村到达平度市**街道**新区小区门口处。因受疫情影响,小区门口的防疫人员阻止刘某某将车开入小区,程某某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并驾车横停在小区门口,后被处警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5、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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