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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0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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