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东**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村**庄**街**巷**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城区内***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程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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