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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小区家中吃饭时喝了些酒,下午2点多程某某从家里出来准备去***小区,途经凤仪街贾堡高架桥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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