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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汽车从恩阳区踏泥桥往巴中市巴州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巴恩大道恩阳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lOOml。随后由恩阳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抽取了程某某的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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