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6205241980********,户籍地:甘肃省武山县**乡**村,高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S****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平洛镇返回康县县城,行驶至康望线26km+2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吸酒精检测为88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样酒精含量为114.3mg/100ml。因被不起诉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后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8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和坦白情节,未造成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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