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工,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苏N0****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狮厂东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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