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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路*栋楼*单元**室(原徽县城关镇***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马勇,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徽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夜市饮酒后步行至徽县***家属院,驾驶号牌为甘KF****小型轿车,经徽县城关镇西街、建新路驶往徽县城关镇瑞丰国际小区,当日23时55分许,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信园饭庄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对程某某进行测试,测试值为344mg/100ml。2019年12月2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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