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卢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起亚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郭店镇老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黑豹物流园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49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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