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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7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他人的依法不予登记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着杭州市萧山区弘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孟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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