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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31日18时30分许,程某某驾驶无号牌(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与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向东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造成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化)字[2016]5058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2019年10月31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时,碰撞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沂水县**镇**村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无法对程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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