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新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6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灵塔线1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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