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新华****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6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灵塔线1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