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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94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94********,汉族,职高文化,千岛湖**公司**工作人员家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79****的小型轿车从淳安县****广场驶往****花园**,01时50分许,途经******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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