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朋友在自己家中进餐时饮酒。21时50分程某某驾驶号牌鄂D****5小型普通客车从公安县**镇出发前往荆州市荆州区,22时05分,当程某某驾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荆州桥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民警提取程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5小型普通客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汤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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