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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街**村**号,住大冶市**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朋友罗某某等人一起在大冶**餐馆吃饭并饮酒,晚上9时许,程某某驾驶鄂B*****小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5.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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