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91********,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9时34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鄂A****R号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本区双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南街路口至滠水一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资格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获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及讯问视频;5.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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