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25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襄阳市某区某路红星国际法兰郡*栋*号楼****室。系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鄂F*F***的黑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卧龙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路段被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6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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