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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一人在**夜市购买了烧烤,期间程某某喝了三两多白酒。饭后,程某某驾车回家,驾驶号牌为鄂B*****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下陆区**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5.5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8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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