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3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厂宿舍,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10月14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湘A*****号保时捷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雁白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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