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牌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甘谷县新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宾馆路段时,被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带至甘谷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样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68.66mg/100m1。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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